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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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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廳(局、委),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單位,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科學規范做好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工作,充分發揮試點工作在加快建設交通強國中的突破、帶動、示范作用,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2年9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工作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科學規范做好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工作,充分發揮試點工作在加快建設交通強國中的突破、帶動、示范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通運輸部組織開展的交通強國建設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工作的申報、評估、實施、驗收和推廣等工作。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加快建設交通強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制定有關政策、制度和規則,建立上下聯動、銜接高效的協調機制。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加快建設交通強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試點工作的歸口管理。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和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相關司局作為試點指導單位,負責相關試點任務的指導工作,協同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試點單位包括試點組織單位和試點實施單位。試點組織單位負責本單位(地區)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包括省級、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鐵路、民航、郵政主管部門,大型企業、高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部屬單位等。試點實施單位負責各項試點任務的具體實施。試點組織單位可以作為試點實施單位。

第二章 試點申報

第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試點申報工作。試點組織單位組織本單位(地區)試點任務的申報工作。

第八條 申報試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試點任務應符合《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以及相關中長期規劃、五年發展規劃、專項規劃要求,明確工作導向、強化引領作用、提升質量成效,打造一流設施、一流技術、一流管理、一流服務。

(二)試點任務應具備較好基礎,有一定的創新性、代表性、示范性,通過先行先試能夠在部分領域實現率先突破,形成良好帶動示范效應。

(三)特殊試點需求,需在申報材料中著重闡明申報理由。

第九條 交通強國建設試點申報程序如下:

(一)編寫申報材料。試點組織單位結合自身優勢特點,科學選擇試點任務,組織編寫《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實施方案》(附件1)、《交通強國建設試點任務申報表》(附件2)。申報材料應思路明確、路徑清晰、操作性強,保障措施有力,能夠滿足試點任務實施要求。

(二)征詢意見。報送申報材料前,試點組織單位應將試點申報材料征詢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并與交通運輸部和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相關司局溝通申報意向。

(三)報送申報材料。試點組織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申報材料??鐓^域試點的申報材料,可由任一地區的試點組織單位牽頭報送。

第十條 如有特別重要的事項需增補試點任務,試點組織單位應向領導小組辦公室補充報送試點任務申報表。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試點申報材料開展初步評估。對于不完善、不規范和未征詢有關部門意見的,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試點組織單位,修改完善或征詢意見后重新報送。

第十二條 對于通過初評的試點申報材料,領導小組辦公室轉相關單位評估。相關單位依據《交通強國建設試點申報評估意見表》(附件3)對試點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形成試點任務評估意見。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匯總評估意見,反饋試點組織單位。試點組織單位應在1個月內修改完善,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對于未通過初評、評估,或材料修改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開展試點工作。

第十四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交通運輸部關于某單位(地區)開展試點工作的意見,提出試點任務的主要內容、預期目標、牽頭和配合指導單位建議等,并附試點申報材料,按程序會簽相關單位,報領導小組同意后印發。

第三章 試點實施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實施指導,積極與交通強國建設綱要起草組成員單位溝通協調,牽頭匯總政策支持清單、問題臺賬、重大事項等,提交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組織開展試點工作的政策支持、跟蹤督導、現場核查等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政策創新,牽頭總結推廣試點成果經驗。

第十六條 試點指導單位依法依職責加強對相關試點任務的技術指導,對職責之外的試點內容,配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相關協調工作。指導解決試點任務實施中的問題,會同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試點任務的跟蹤、督導、宣傳、推廣等工作,推動試點任務有序實施。試點指導單位會同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相關單位研究制定有利于試點工作開展的支持政策,優先將試點任務納入相關中長期規劃、五年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重點工作等。在公平競爭原則下,協調相關部門推動政策優先向試點工作傾斜,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加大對試點工作相關領域的“放管服”改革力度,優化行業營商環境。

第十七條 試點組織單位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開展試點工作的意見,建立試點工作機制,加強組織協調,細化試點任務,落實具體舉措,加強工作進度和質量監督考核、跟蹤督導,推動試點任務實施,強化成果推廣。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試點工作總結、成果經驗等材料。制定或推動制定試點工作支持政策,優先將試點工作納入本單位(地區)相關規劃、計劃和年度重點工作等。加強與試點指導單位的溝通對接,及時報告試點任務取得的成果經驗、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十八條 試點實施單位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開展試點工作的意見,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方案,明確實施計劃和責任分工,落實支持保障措施。優先將試點任務納入本單位發展規劃和年度重點工作,及時向試點組織單位報告試點任務實施進展情況,確保試點任務完成進度和質量。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關于某單位(地區)開展試點工作的意見印發后,試點任務內容、階段目標、試點單位等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調整的,由試點組織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領導小組同意后方可實施變更。

第二十條 建立試點任務容錯機制,對于確有不可抗力等因素難以繼續實施的試點任務,試點組織單位可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終止申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試點指導單位確認終止實施,該試點任務不再納入試點管理范疇。對于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驗收,或驗收申請未通過評估的試點任務,視為自動終止。

第二十一條 終止試點任務數量兩項及以上的試點組織單位,原則上兩年內不得增補試點任務,不得納入試點工作后續表揚、激勵、支持等范圍。

第二十二條 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試點任務,以及對試點工作推進不力的試點組織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領導小組同意后,要求試點組織單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試點工作實行年報制度。在試點實施期內,試點組織單位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上一年度總結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試點任務的組織管理、任務實施、成果效果、存在問題等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總結試點工作和成果,形成試點工作年度總結報告,報領導小組。

第二十四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試點指導單位適時采取材料評估、現場核查等形式,開展試點工作階段性評估。評估結果報送領導小組,視情抄報地方人民政府或進行情況通報。

第四章 試點驗收

第二十五條 試點任務完成并達到驗收條件的,試點組織單位按照《交通強國建設試點任務驗收自評估評分表》(附件4)組織試點實施單位開展自評估工作,得分60分以上起草《交通強國建設試點任務驗收申請報告》(附件5),由試點組織單位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并確保驗收申請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嚴肅性。

第二十六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試點任務驗收申請報告進行驗收初評估。如認為不符合驗收條件,商試點組織單位補充完善或推遲驗收;如認為符合驗收條件,轉相關試點指導單位開展驗收評估工作。

第二十七條 試點指導單位通過材料查驗、現場核查、驗收會議等方式對試點組織單位提交的驗收申請報告進行評估,提出驗收意見,并按照《交通強國建設試點任務驗收評分表》(附件6)評分,得分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60~79分為合格,低于60分為不合格。試點任務涉及多個指導單位的,各指導單位均應提出驗收意見和評分,由牽頭指導單位商配合指導單位,綜合形成驗收意見和驗收評分,告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于跨領域、跨區域、綜合性的試點任務,試點指導單位可提出建議,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指導單位、專家聯合開展驗收工作。

在試點任務驗收評估過程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統籌,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于驗收申請報告評分60分及以上的試點任務,試點組織單位應在1個月內根據驗收意見完善驗收申請報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試點任務基本情況、驗收意見、評分、驗收申請報告等會簽相關試點指導單位,報領導小組同意后,確認該項試點任務通過驗收。

第二十九條 驗收申請報告評分80分及以上的試點單位,予以納入試點工作后續表揚、激勵、支持范圍。

第三十條 特殊情況下,經試點組織單位申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試點指導單位可給予試點任務3~6個月的延續期,期滿前按程序申請驗收。期滿仍未達到驗收條件的,視為試點任務終止。

第五章 成果推廣

第三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試點指導單位開展試點先進經驗和典型成果的評定、宣傳、推廣等工作。試點組織單位負責本單位(地區)試點先進經驗和典型成果的宣傳、推廣等工作。試點實施單位配合做好試點成果經驗的總結、宣傳、推廣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鼓勵試點指導單位將具有較高推廣價值的成果,轉化形成規章制度、政策文件、標準規范、技術指南、工藝工法、創新模式等,確保經驗推廣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第三十三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試點指導單位建立“交通強國建設試點成果推廣清單”,報送領導小組審定后,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推廣試點工作中的創新舉措和經驗做法。

第三十四條 試點組織單位應及時梳理試點工作經驗、模式及案例等,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試點指導單位不定期組織開展試點工作推進會、經驗交流會、技術研討會等。鼓勵各試點單位自行開展學習交流、宣傳推廣活動。

第三十五條 加大對試點成果宣傳力度,充分利用簡報、公眾號、網站、報紙、電視、廣播、會議等多渠道、多方式宣傳試點典型成果和先進經驗,全面營造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 各相關單位應高度重視試點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溝通協調,加大資金、人才、科技等要素投入,確保試點工作科學有序推進。

第三十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會同試點指導單位不定期對試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抽查,通報試點工作情況,重大事項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

第三十八條 經報領導小組同意,對試點組織單位或主要的試點實施單位,交通運輸部可授予“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單位”稱號。對取得顯著成效的試點任務,可授予“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優秀任務(或工程、課題)”等稱號,并加強政策支持。對取得突出成績的試點單位(地區)、試點指導單位、個人,可授予“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先進單位、先行區(省、市、縣)、先進個人”等稱號。鼓勵試點單位靈活采取激勵措施,對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積極開展表揚、激勵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與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金融、稅務、林草等部門的合作,鼓勵地方政府對在本地區實施的相關試點任務給予積極支持,引導和推動社會資金等共同投入。

第四十條 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試點工作,營造全社會參與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良好氛圍。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交通運輸部已印發試點工作相關文件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附件下載: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實施方案.doc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