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國際旅游島商報記者了解到,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的《海南郵輪港口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航線試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中資方便旗郵輪運輸經營人申請開展海上游航線試點業務應符合3種條件
商報記者注意到,《辦法》旨在規范海南郵輪港口海上游航線試點工作,明確各相關方責任,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在海南郵輪港口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航線試點及相關管理,應遵守《辦法》?!掇k法》所稱海上游航線是指從海南??凇⑷齺嗋]輪港出發,在經批準的水域范圍內航行,并返回始發港口,期間不再停靠其他港口的航線。
根據《辦法》,在五星紅旗郵輪投入運營前,中資方便旗郵輪運輸經營人申請開展海上游航線試點業務的,應符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且中資(內地資本)出資比例不低于51%;投入開展海上游航線試點業務的方便旗郵輪(擁有或者光租)適航、船齡不超過30年,且符合國家和海南省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的要求;擬停靠的碼頭符合港口總體規劃,設施符合客運有關技術標準,按規定履行竣工驗收手續,并取得港口經營許可這3種條件。
申請人申請經營海上游航線業務,應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為外文的,應同時提供中文譯本并對譯文內容負責。
同時,運輸經營人提出運營航線方案申請或變更運營航線方案的,應提前2個月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及運營航線方案等材料,運營航線方案具體包括航線及航行水域、時間及航次安排等內容。
此外,運輸經營人停開航線的,應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應自行為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終止開展海上游航線業務的,應在終止經營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并交回許可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終止或停開航線的除外,運輸經營人應妥善處理相關運輸業務,保障旅客合法權益。
郵輪運輸企業及郵輪未經批準不得開展海上游航線業務
《辦法》強調,郵輪運輸企業及郵輪未經批準不得開展海上游航線業務。經批準的運輸經營人不得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海上游航線業務許可。開展海上游航線試點應當實施郵輪船票制度。運輸經營人應在郵輪開航前2小時停止對外銷售船票,并按照規定格式,及時、準確、完整地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申報旅客和船員信息。
旅客應憑有效身份證件及本航次郵輪票務信息證明申辦登輪許可,符合條件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簽發登輪許可,為旅客提供快速便捷服務。運輸經營人或其指定的旅行社(代理公司)應在開航前24小時按規定向始發港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提交已有登輪人員信息及售票證明申辦登輪許可。開航前2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售出的船票,由旅客本人持證件及紙質船票在驗證現場申辦登輪許可。
運輸經營人應對登輪旅客身份進行核驗,發現旅客有未持有效登輪許可或者拒絕接受核驗等情況,應拒絕運輸,并及時報告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采取抽查方式對登、離輪旅客實施監管。
《辦法》還強調,運輸經營人和旅行社應加強行業自律,依法誠信經營。嚴禁惡性競爭、強制消費和價格壟斷。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開展涉黃涉賭涉毒等違法活動。
加強海上游航線試點的監督檢查
《辦法》要求,各相關部門應按職責加強海上游航線試點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定期全覆蓋監管制度,對相關經營主體及郵輪進行檢查,按照相關規定,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安全生產落實情況;建立違法經營行為監督舉報機制,接受社會監督。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及有關人員應配合監督檢查。
各相關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郵輪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停止經營,不得準予開航;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核同意,方可開航。
各相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罰。運輸經營人取得許可后,不再具備《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撤銷其經營許可。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