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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沿海捎帶業務又有新政策了

  • 發布時間: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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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于開展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的公告》(簡稱《公告》)。

《公告》指出,經交通運輸部批準,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的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開展大連港、天津港、青島港與上海港洋山港區之間,以上海港洋山港區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集裝箱沿海捎帶業務試點,試點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告》明確了申請開展業務試點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的船舶和捎帶的集裝箱貨物的條件:開展業務試點的船舶為洲際遠洋干線船舶;捎帶的集裝箱貨物為該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已簽發全程提單的外貿集裝箱貨物。

外國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符合對等原則,即公司實際控制人所在地、實際注冊經營地、運營船舶登記地所在國家(包括內陸國家、城市國家)、地區均明確對我國企業開放其沿海捎帶業務。

《公告》還告知了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申請開展業務試點,需向交通運輸部提交的申請材料清單。交通運輸部自收到齊備、有效的材料后,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符合條件的公司出具《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開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批準書》。

此外,《公告》指出,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不得擅自將經批準開展業務試點船舶轉租他人。一旦轉租,自船舶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該船舶自動喪失開展業務試點的資格。經批準開展業務試點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應于每季度末將業務試點開展情況報交通運輸部。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