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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開展沿海捎帶業務試點

  • 發布時間: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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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推動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開展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的公告》(簡稱《公告》),對參與試點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及船舶須符合的條件、申請的材料和程序、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等作出規定。

據了解,目前開展以上海洋山港區為國際中轉港的沿海捎帶試點業務的始發港或目的港為大連港、天津港和青島港。選取三港兼顧了三港的運輸需求和到上海港洋山港區航線供給條件,并且具有較大的中轉運輸需求。參與試點的企業須符合對等原則,即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實際控制人所在地、實際注冊經營地、運營船舶登記地所在國家(包括內陸國家、城市國家)、地區有相關法律文件均明確對我國企業開放其沿海捎帶業務。

為確保試點政策實施效果,參與試點企業的船舶和貨物還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開展試點的船舶須為洲際遠洋干線船舶;捎帶的集裝箱貨物須為該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已簽發全程提單的外貿集裝箱貨物。相關企業需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相關申請材料,包括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實際控制人所在地、實際注冊經營地、運營船舶登記地所在國家(包括內陸國家、城市國家)、地區均對我國企業開放其沿海捎帶業務相關法律文件證明。

為確保試點政策安全有效落地,交通運輸部將加強試點的事中事后監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交通運輸部將定期公布經批準開展沿海捎帶業務試點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及其船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要求經批準開展試點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于每季度末將沿海捎帶業務開展情況報交通運輸部;結合航線、運力備案和運價備案檢查,對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及其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依法從事沿海捎帶業務情況實施檢查;對不符合試點條件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及其船舶將及時取消其試點資格。對違反試點規定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三十七條等規定予以處罰。

交通運輸部相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開展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體現了我國在航運領域堅定不移推動更高水平、更大力度開放的決心,體現了對上海建設開放型經濟體制和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支持,有利于提高我國進出口貨物運輸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符合條件的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可結合試點優化航線布局,降低支線運輸成本或干線額外掛靠的成本。

試點政策實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在試點期間以及試點到期后,交通運輸部將開展政策試點效果評估,及時調整試點政策。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