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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每日解讀

  • 發布時間: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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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條款內容: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條款解讀說明:

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根據現行特種作業目錄,特種作業大致包括:(1)電工作業。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3)高處作業。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4)制冷與空調作業。指對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5)煤礦安全作業。(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指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11)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直接從事以上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就是特種作業人員。除本條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5條也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沒有取得特種作業相應資格的,不得上崗從事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是安全準人類,屬于行政許可范疇,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就上崗作業的,其所在的生產經營單位將根據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做作業人員。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不同行業、不同領域存在的特種作業類別不同,以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都曾經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進行過規定。為了統一標準,便于管理,提高政府管理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管理相對人能夠明確哪些方面必須接受政府部門的管理,減輕生產經營單位的負擔,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