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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每日解讀

  • 發布時間: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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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條款內容: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條款解讀說明:

1、從事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裝卸等作業活動,危險因素較多、危險性較大,是事故多發的領域,相關行業、領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通常會給本單位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及財產造成重大損害,還可能殃及周圍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在建設項目期間,對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可以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以及安全生產管理提供依據,對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重要意義。

2、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是指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安全預評價,即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告的內容,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和管理對策,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安全設計和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監察的重要依據。安全預評價通過分析生產過程中固有的或潛在的危險因素、危害后果以及消除和控制這些危險因素的技術措施和方案,分析建設項目選址、平面位置、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設計規范等國家規定,提出評價建議,并要求在安全設計中實施這些措施,從而保證建設項目的安全。安全預評價一般由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