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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每日解讀

  • 發布時間:202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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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條款內容: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條款解讀說明:

1、本條是關于對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義務的規定。規定了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組織的建立和應急救援人員的指定,應急救援已成為安全生產中重要一環。目的是為了保障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事故發生時能及時得到救護,以盡可能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救援人員同時,還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并確保其可正常使用。應急救援物資不僅要在應急預案內容中有所體現,還要在物資庫中配齊并定期進行檢查、清點,保障在應急事故中拉得出,用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