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條款內容: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條款解讀說明: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組織搶救義。
1、生產經營單位有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和組織搶救的義務。本條規定有助于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的直接體現。
2、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有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的義務。依照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使本單位負責人及時得知事故情況,馬上組織搶救工作。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1小時內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3、單位負責人應當迅速采取措施組織搶救。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盡快組織恢復生產、生活秩序,配合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是調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的重要方面。移動物件必須經過事故單位負責人或者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