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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每日解讀

  • 發布時間:202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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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款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條款解讀說明:

1、主要是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從源頭上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按照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對于事故隱患沒有采取措施或者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將依照本條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有兩類,一是有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二是有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條中如果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的要求立即消除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消除了事故隱患,則不再予以以上處罰。

3、安全事故隱患要建立臺賬,抓細抓實,一條條整改,落實閉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