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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集裝箱如何檢驗保持有效?

  • 發布時間: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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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用集裝箱、船用可移動罐柜等貨物運輸組件和船用剛性中型散裝容器,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用于船舶運輸”。

這里有一個問題,載運普通貨物的船用集裝箱有沒有有效期呢?是不是使用一段時間后就不能用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講到《1972年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以下簡稱CSC公約)。如今,集裝箱都是嚴格按照該公約進行生產、試驗、檢驗認可和維修。

CSC公約附則I第1章第2條,對集裝箱的維護和檢驗做了明確的規定,要求箱主須負責集裝箱的維護,使其處于安全狀態,并規定集裝箱須定期檢驗,生產日期與初次檢驗日期的間隔不得超過五年。新集裝箱的后續檢驗和現有集裝箱的再次檢驗的間隔不得超過30個月。所有檢驗都須確定集裝箱是否存在可能對人員造成危險的缺陷。

但是,現實中有一個重大問題:航運貿易中那么多集裝箱,船舶檢驗機構是如何檢驗的呢?

國際海事組織對這個問題早就想到了。一個集裝箱檢驗的替代方案被寫入了CSC公約附則I之中。這個替代方案就是——連續檢驗計劃。

按照公約附則I規定,作為集裝箱檢驗的替代,締約國政府在箱主提交合適的證據后可以批準一個連續檢驗計劃,條件是該計劃能夠提供一個不低于檢驗的安全標準。

在我國,船級社是政府授權負責集裝箱檢驗的機構,因此,船級社代表政府機關批準箱主的連續檢驗計劃。

箱主按照指引制定連續檢驗計劃,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集裝箱檢驗。計劃的開展情況作為證據,由箱主提交給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船級社,船級社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批準與否的決定。

經批準后,箱主就可以按照連續檢驗計劃對自己所屬的集裝箱開展維護和檢驗,并在銘牌上做出適當的標記。

如此一來,即解決了龐大數量的集裝箱檢驗的現實問題!?為表明集裝箱按經批準的連續檢驗計劃( ACEP )運行,須在安全合格銘牌上或盡可能靠近安全合格銘牌處,標注字母 ACEP 和批準該計劃的締約國的識別號。

檢驗周期:任何情況下每30個月至少檢驗一次。

連續檢驗計劃的復審:連續檢驗計劃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有被證實的違反相關標準的檢驗或虛假事項,則相關機構須對該連續檢驗計劃開展調查并決定是否同意延續。如無特殊情況,批準的計劃也應進行復審。批準的計劃應每10年至少復審一次,以確保其持續可行。

連續檢驗計劃的審核:締約國須對經批準的計劃定期審核,以確保其符合該締約國批準的規定。當不再符合批準條件時,締約國須撤銷批準。我國的情況還是上面所說的由被授權的船級社進行。

連續檢驗計劃的背景和作用,行業里已經運行了許多年,能看到的集裝箱大都在各自的連續檢驗計劃下進行的檢驗和維護,但仍有少數無良廠家鋌而走險使用未經檢驗的集裝箱,更有甚者,在當下集裝箱緊缺的階段,將廢舊集裝箱重新翻新使用!

小編呼吁廣大從業人員在使用集裝箱裝運貨物時,特別是在裝運危險貨物時,一定要使用檢驗合格的集裝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