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四條條款內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新《安全生產法》第四條條款解讀說明:
1、要加強安全生產投入:條款明確規定“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安全生產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實現安全發展的前提,是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從根本上促進安全生產水平的提升。
2、要加強信息化建設:條款特別加入了“信息化建設”的要求,由此可見,對于生產經營單位來說,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勢在必行。
3、關于構建雙重預防機制:新條款中加入“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要求,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將成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剛性要求。
4、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生產經營單位通過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從源頭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把問題消滅在萌芽階段,將風險阻斷于成災之前,按照本質安全的原則構建安全治理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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