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十四條條款內容: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條款解讀說明:
1、隨著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行政機關的一些職責逐步分離給協會組織承擔;協會組織逐步與行政機關脫鉤,強化行業自律,真正成為為行業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主體。因此,安全生產有關的協會組織應當立足“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職責定位,在促進我國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2、協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依據其成員共同制定的章程體現其組織職能,維護本行業企業的權益,規范市場行為,增強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協會組織的功能主要體現在:一是協調職能。協會組織作為行業整體的代表,能利用行業整體實力較好地處理和協調各類關系,從而減少單個企業的運作成本,提高效率。二是服務職能。協會組織為會員單位、政府等機構提供各種市場信息,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詢與服務,協調與仲裁貿易糾紛,舉辦產品信息發布和展銷,進行業務培訓等。三是監督職能。對本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競爭手段等進行嚴格監督,維護行業信譽,鼓勵公平競爭。根據本條的規定,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一方面要做好服務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另一方面要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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