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條款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條款解讀說明:
1、2021新《安全生產法》在第四條中已經明確要求“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在第四十一條又強調了“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由此可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整個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性。因此,各生產經營單位一定要按照要求切實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2、企業要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梳理,對不同類別的安全風險,采用相應的風險評估方法確定安全風險等級,安全風險評估過程要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關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險源、勞動密集型場所、高危作業工序和受影響的人群規模,重大安全風險應填寫清單、匯總造冊,并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要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分別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安全風險告知卡。
3、企業要開展對標活動,進一步完善內部安全防控體系,推動建立統一、規范、高效的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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